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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6-04-25 10:06:35

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多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独立学院主体地位,理顺独立学院体制机制,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意见》从两个方面对独立学院提出规范要求:

着力落实独立主体地位,要求落实好七个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着力理顺体制机制,要求处理好三层关系,即:与政府的管理归属关系主要是基于母体高校的隶属关系,与母体高校的责权利关系主要是基于产权持有比例,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主要是基于学校章程。

《意见》明确对通过规范验收后的独立学院将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财政补助。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

自主收费。在公开办学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税收优惠。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

项目开放。教育厅等部门安排的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实行完全开放,支持鼓励申报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支持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支持创建协同创新中心。

队伍建设。自主聘任教职员工,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落实社保待遇,同等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
 

一起来看看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的权威解读!
 

目前我省独立学院情况?

在大学扩招的时代背景下,为扩大我省高校招生规模,增加学生入学机会,我省探索通过普通本科高校与国企、校企、民企合作的形式举办独立学院。1999 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为第一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目前全省20所高校共设置独立学院22所,其中浙江大学、温州大学各设置2所;省外高校上海财大和同济大学各设置了1所浙江学院。通过独立学院设置,整合多种社会资源,有效缓解了多样化教育需求与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推进了全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进程。

我省独立学院发展有哪些特点?

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发展,我省独立学院无论是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办学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全省独立学院招生4.32万人,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招生数(15.28万人)的28.27%;在校生数17.41万人,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在校生数(60万人)的29.02%,独立学院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设置不断推进。2008年教育部颁布26号令后,我省于2009年提出通过“剥离规范”、“迁建规范”和“投资主体规范”等形式分类推进规范设置工作。其中:对依托母体高校办学,条件比较充足的独立学院,考虑采取“剥离规范”方式;对办学条件不足,拓展空间受限的独立学院,考虑采取“迁建规范”方式;独立办学且条件基本符合的,考虑采取“投资主体规范”方式。经过几年努力,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规范设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目前,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设普通民办本科院校已通过国家高校评置评议委员会评审,待教育部核准;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已向教育部提出规范设置验收申请。

学校布局不断优化。全省除衢州、台州、丽水之外,其余设区市都建有1所以上独立学院。其中杭州6所,绍兴4所,温州、嘉兴各3所,宁波、金华各2所,湖州、舟山各1所。近几年,通过“迁建规范”,一批独立学院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延伸,迅速改变了我省本科高校集中在中心城市的状况,增强了高校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效应,进一步优化了我省高等教育空间布局。

内涵发展不断强化。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省独立学院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办学质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通过实施质量工程提升计划,以优势、新兴特色专业建设为依托,引导独立学院明晰应用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强化学科专业特色,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提高独立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有了很大加强。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武书连对全国近300所独立学院的排名,我省独立学院办学质量整体位居前列,15所进入全国百强,4所进入全国十强,其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已经连续三年蝉联综合实力第一、第二和第五名。

我省独立学院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虽然我省独立学院发展总体情况良好,但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与教育部26号令“七个独立”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学校性质不够清晰。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一项新模式,独立学院以公办高校为母体,合作方很多也有国企、地方政府等公办属性,但根据26号令,独立学院又被统一划归为“民办教育”范畴。理论上讲,独立学院“既公又民”的混合所有制似乎占尽了公办和民办双重体制的好处,但事实上,由于配套政策的缺失,使独立学院陷入公办民办“两不靠”的尴尬局面。

独立办学主体地位不够落实。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性质不清晰,管理体制不明确,独立学院无法真正享有与普通民办本科高校同等的办学主体地位。评优评先、分配各类竞争性教育和科技资源时,独立学院常被视作母体学校的附属体,无法与其他普通本科高校一起参与公平竞争。不少独立学院是由母体学校直接管理,一些母体学校常常把独立学院作为一个二级学院来对待,财权、人事权等仍然集中在母体高校,独立学院自主决策机制缺失,削弱了办学自主权,制约了学院的发展。

办学特色不够突出。我省独立学院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基本按母体学校惯性“自由发展”,发展定位不清晰,对母体学校的依赖程度还较高,尚未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办学优势。受制于政策因素,独立学院不能平等参与一些有利于提升自身水平的竞争性项目,大多数竞争性项目申报需要通过母体学校,这使独立学院难以获取政府专项经费的支持。

办学支撑力仍然不足。办学经费来源过于单一。筹资渠道不畅,缺乏专项经费支持,学费仍是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难以支撑持续良性发展。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专任教师数量不足,部分学院生师比不达标。

文件出台的背景?

2008年教育部颁布26号令,决定用5年时间在全国推进独立学院的规范设置。但这些年来,全国292所独立学院中,除43所通过转设为独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实现规范设置外,尚未启动开展国家级规范验收工作,使得独立学院规范设置工作进度放缓,政府的各项支持政策不能及时跟进从而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为此,我省决定先行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并制订出台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配套政策。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调研并广泛听取意见,制订印发了《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

独立学院自主制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

学费收入是独立学院主要的收入来源,对独立学院教育事业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调整优化独立学院的收费政策,扩大独立学院收费自主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省民办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政策力度加大,民办高校自律能力不断提高,这些都为加快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适当放开独立学院收费必须坚持放管结合,要进一步强化对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一是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二是要研究制定民办高校收费行为规则,规范收费行为;三是要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地把握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动态;四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加强成本监审,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开展专项检查;五是要加强成本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加大独立学院财政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近些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4-2016年分别安排1.99亿元、3.00亿元、2.1亿元。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我们将商同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省级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奖补机制,对于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法人财产权等制度的独立学院安排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人才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和内涵建设等方面。同时,对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包括本科一流学科和高职优势学科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