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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6-02-23 17:44: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已于2016年1月19日印发。
  
  在此为你带来相关内容解读,看一看你会更清楚~
  
  制定背景
  
  我省于2012年5月发布《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经过年多时间的努力,各地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基本解决了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目前全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率达到97.6%左右,学生交通事故起数和因此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逐步下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是,当前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各地校车安全管理现代化、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我省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学生交通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基本原则
  
  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因地制宜、讲求绩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全面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重点任务
  
  切实提高公交服务质量。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地区,要着力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分布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努力实现学生上下学期间候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的服务目标。
  
  逐步淘汰学校自备非专用校车。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非专用校车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从2015年起,学校新购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幼儿园有必要使用校车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其他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各地要在各类校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能对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内部学生乘载情况、学生上下车情况和车辆前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视、记录加强专线公交的安全管理。
  
  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线公交须按照我省关于非专用校车的安全审查标准进行许可和管理,即公交专线应取得校车许可,许可标牌在接送学生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完善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等有关内容做了强调。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 交通运输厅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精神,不断强化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到2018年底,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相关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学生交通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工作原则
  
  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因地制宜、讲求绩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全面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提高公交服务质量。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地区,要着力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努力实现学生上下学期间候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的服务目标。各地在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保障工作,优化公交线路,优选车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不断扩大镇村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并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接送学生上学时,公交车辆途经学生较集中站点的时间应相对固定,避免学生在候车点长时间等待。
  
  (二)逐步淘汰学校自备非专用校车。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非专用校车,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从2015年起,学校新购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幼儿园有必要使用校车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其他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三)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并为事后查证提供依据,各地要在2017年9月1日前对各类校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每车监控探头不少于4个,保证监控探头能对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内部学生乘载情况、学生上下车情况和车辆前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视、记录,视频信息应保留30天以上。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定期抽检制度,保证每月至少对视频信息抽查1次,各校车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周1次对视频信息进行回放分析。视频监控系统加装改装费用由各地承担。
  
  (四)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运载中小学生及幼儿时,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按照身心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加强随车照管人员选配工作。随车照管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
  
  (五)加强专线公交的安全管理。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专线公交车辆应取得校车许可,在接送学生时使用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行驶路线须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车辆按规定配备逃生锤、急救箱、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等。鼓励各地逐步把学生候车点改造升级为可以挡风避雨的候车站(亭)。对利用公交站点作为校车停靠点的,应设置相应的提醒标识,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六)加强校车许可管理。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把非专用校车纳入安全监管体系,认真做好各类校车的许可管理工作,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校车许可实施细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善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公路设计规范加强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加强临水临崖路段等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消除安全隐患。对校车途经路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路况不佳、安全设施不全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投入,着力化解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要在全面了解本地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接送车辆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完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要坚持标准先行、安全第一,积极探索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校车管理运行模式,推进校车安全治理现代化、精细化。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要以“保障学生有车坐,坐上安全车”为目标,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级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继续将各地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情况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考核。各地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及驾驶员的绩效考核,适当提高校车驾驶员待遇,完善奖惩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各类交通运输参与者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礼让校车和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