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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融媒体 发布时间:2019-11-25 15:25:59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有老师和家长们最关心的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快来看看吧!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课后留校教导;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明令禁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