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劣迹艺人“封杀令”舆情观察
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文件,要求“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并且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乃至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从此前传言对卫视提请“慎重考虑”到明文规定“暂停播出”,而且没有给出封杀时限,网民称之为劣迹艺人“封杀令”,引发热议。
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文艺界、体育界明星,作为大众传媒聚光灯下的公众人物,对年轻人的审美习惯、价值取向、人格养成,具有示范效应。他们从社会知名度中获取了巨大的个人利益,因此也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严于律己,为公众作出道德表率,至少不能拉低社会的道德水准。电影《钢琴师》的波兰裔导演罗曼?波兰斯基虽有才华,却是个花花公子,因性侵幼女被多国政府通缉,在瑞士领奖时被捕。
音乐人高晓松在2011年的醉驾案中,表现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感。虽然他酒后曾经找别人代驾,警方血样传递过程中也存在程序瑕疵,但他本人谢绝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完全认罪,接受“顶格量刑”,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并诚恳地表示:“我希望传达给公众的就是,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然而,对于那些不知收敛的艺人,除了依法惩处,行业管理直接影响到艺人的收入乃至饭碗,有利于艺人养成敬畏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心理。当一名艺人被公众认为“失德”而面临丧失公众认可时,经纪公司和广告代言就会主动抛弃他,“因为谁也不会和自己的钱开玩笑”。
对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劣迹艺人“封杀令”,不少网民叫好。天涯网友“狗血不停”主张:这个规定应该针对所有想在中国发展的艺人,特别是外籍的,有劣迹的都不能来中国发展,“我们中国不做回收的垃圾桶”。凯迪网络网友“高手知道”提醒:有些艺人在被披露涉黄涉毒等负面新闻后,人气还有大幅攀升。娱乐圈内出现恶意炒作团队,旨在通过宣传不光彩的事件提高明星的知名度。韩国、日本等娱乐产业相对成熟的国家对于明星的要求甚高。经纪公司对于旗下艺人的管理近乎严苛,如果旗下艺人违背相关管理条款,除了终结艺人的演艺生涯,还有可能面临巨大的毁约赔偿。因此艺人都将毒、黄等视为雷区,不敢逾越,在生活中也甚是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
《中国青年报》发表龙敏飞的评论《什么样的“劣迹”艺人该被封杀》,肯定惩戒劣迹艺人不是“法外私行”,而是对公序良俗、行业自治、道德约束的呵护,同时也主张:对于改过自新的劣迹艺人,需要开一扇制度后门。以吸毒为例,《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吸毒如此,其他劣迹亦然。不少网友也希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劣迹艺人“封杀令”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限。
这里特别要警惕娱乐圈炒作团队和一些无良媒体,没有是非观念,利用艺人劣迹炒作,为了媒体吸引眼球,或提升艺人的人气,玷污年轻人的道德认知。学者朱大可说:“政治崇拜是意识形态煽动的结果,而娱乐崇拜是市场策划和操纵的结果。”
美国报人普利策主张:“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的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方面上拯救出来。”西方媒体对当年黄色低俗新闻毒害社会的严肃反省,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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