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获刑1年半”是一堂警示课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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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志愿填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其重要性毋庸讳言,不能因个人恩怨或嫉妒心理篡改同学志愿,理应是基本常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是嫉妒心作祟;有的是因为琐事闹出矛盾而寻思“报复”。
牙齿都有咬到舌头的时候,接触多了,同学之间自然免不了有些恩怨纠纷,但为了一时之愤或嫉妒,竟然不惜篡改同学志愿,如此不顾及他人前途命运的做法,真是令人不寒而栗。
“恶作剧”被发现后,被恶意填报的考生通常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补报志愿,尽可能降低恶意填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视他人前途命运如儿戏的行径,并不会因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轻重而减缓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其所折射的阴暗狭隘心理,更不能等闲视之。谴责补救之余,或许更应该问一问:如何才能亡羊补牢,防范未然?
除了提醒考生要汲取教训,注重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做好技术性防范之外,有识之士建议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形成系统性预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坚实防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篡改者无缝可钻,不敢下手。
按照刑法规定,网上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以下几项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视域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
学生个体之间的“报复”,尤其是填报过程中就被及时发现并补救的,并未造成事实性的后果,一般不会轻率定性为“情节严重”。因此,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为被录入征信系统,鲜有因此获罪的。但是,如果篡改多人志愿并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情况就不一样了。2016年,山东一例篡改了4位同学高考志愿的作案者,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7个月。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的罗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也属于此类。
恶意填报同学志愿涉嫌犯罪,这样的事当然做不得。问题是,不少学生对此缺乏应有认识,或者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不会东窗事发,或者想当然地觉得只是恶作剧而已,不至于摊上大事。殊不知,如果罪名成立被判处刑罚,考公务员、参军等职业选择都要受到限制,即便只是行政拘留或者被录入征信系统,也会给自己留下污点。
恶意填报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一再发生,考生的守法意识、信息安全意识等固然亟待加强,学校同样需要担负起引导职责。一方面,要重视学生的心理疏导,让学生学会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另一方面,应该汲取此类案例的教训,向学生讲清楚这样做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不要轻易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男生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获刑1年半”是一堂深刻的警示课,广大学生要引以为戒,千万别干这种害人又害己的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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