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小孩飞机上哭闹被陌生人关厕所“立规矩”,网友为何“不答应”?
“什么时候不哭了,我们什么时候就可以出去。”
8月24日,从贵阳飞往上海的一架飞机上,有两位成年女性因一名一岁女童哭闹不止,把女童从奶奶身边带走,关到飞机厕所里“教育”,女童在洗手间里大哭不止。
吉祥航空回应称,飞行途中该儿童持续哭闹,为避免打扰到其他旅客休息,在其祖母的同意下,两名旅客将儿童抱至洗手间教育,过程中儿童的祖母一同前往并在洗手间门口等候。“我们已通过电话与儿童母亲进行情况核实,其母亲表示已从祖母处知悉完整事件,并对两名旅客在机上提供协助的行为表示理解。”
家长“理解”,很多网友费解:这种以“教育”之名行“恐吓”之实的粗暴手段,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吗?面对缺乏规则意识的幼童,公众容忍的边界应该在哪?
石 平
关键不在其家人是否同意
此事引发网友高度关注,原因有三:其一,管教孩子的不是孩子的亲人,是两位陌生人;其二,管教的方式有问题,她们将孩子关在狭小的空间,逼其答应她们提出的条件;其三,孩子真的太小了,流泪的情形让人看了心疼。
综合各方信息来看,教育孩子是两名女子主动所为。其中一位还在网上发视频,称“喜欢行动而不喜欢当观众……下飞机前的两个小时里,孩子没有再哭闹”。这种洋洋得意不仅令人反感,还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之嫌。
孩子在飞机上哭闹影响公共环境时,家长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以维护客舱秩序。他人当然可以协助处理,但前提是要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采取暴力行为。
管教孩子,不是打或骂才是暴力。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时,虽然也有将孩子关禁闭的情况,但与此有本质不同。家人管教时,在孩子眼中,环境是熟悉的,家人是熟悉的。面对陌生人和陌生的环境,孩子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可能会产生应激反应,身心健康受损。毕竟,对孩子来说,安全感是天大的事。如果出了事,飞机又在高空,怎么办?
孩子祖母同意陌生女子带走孩子管教,可能是在束手无策之下的无奈之举。孩子的母亲表示理解,可以推测毕竟事件是因为孩子哭闹影响他人而起,只想早点平息风波。虽然此事告一段落,但因孩子在公共空间吵闹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前提是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谁,都不能对孩子采取暴力措施,这一点与家长同意与否无关。
赵志疆
网友拍案而起,皆因家长责任感、乘客边界感缺失
在封闭的机舱内遇到哭闹不止的孩子,确实令人头疼。一方面,孩子少不更事,难免令一些家长手足无措;另一方面,有些家长听之任之,导致其他旅客怨声载道。从小孩的家人接受“外援”这个细节,能够看出他们对管教孩子可能有心无力。这或许可以解释,其中一名出手“教育”孩子的女乘客为什么会主动将视频发到网上——她可能觉得自己做了好事。
坦白说,尽管涉事乘客的出手征得了孩子家长同意,但不意味着这种“教育”方式没有问题。一岁多的孩子突然被抱离家人,难免会心生恐惧,更何况是被带进飞机厕所这样封闭狭小的空间内。发视频到网上的女乘客称,“事后,孩子2个多小时都没有再哭,后面还一起吃早餐一起开心”。但这究竟是“教育”之功,还是“恐吓”之效,有点难说。涉事女子“越俎代庖”的行为,无疑是令很多网友拍案而起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涉事乘客的行为有用力过猛之嫌,部分网友的做法同样值得商榷——在事实真相还没有搞清楚之前,便对他人发起“人肉”,何尝不是一种用力过猛?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实际上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如果行为失当,无论初衷是什么,实际效果都可能是“好心办错事”。
当然,在此次事件中,最该有所反思的是孩子家长。公共空间内,及时安抚哭闹的孩子确实不容易,但这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该随便交给他人代劳。这不仅是为了呵护孩子的心理感受,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热心人错付了感情。当网友们因为“陌生人抱走孩子”而义愤填膺时,何尝不是出于对孩子安全的担心,以及一种朴素的正义感?
如果家长能多一些责任感,陌生人之间能多一些边界感,也许就能少发生一些这样的事情,不至于让满腔热血的旁观者感觉“很受伤”。
张晓冰
儿童享有“嬉闹权”,成年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儿童是否享有嬉闹权利是当前争议的核心问题。而实际上,儿童嬉闹权是一项应然的权利,伴随嬉闹而来的吵闹都不应当受到责备或禁止,儿童以外的主体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一方面,这种义务是成年人的道德义务,因为相较于儿童,成年人占据身心发展优势,同时也支配着有限的社会资源,理应对发展中的、脆弱的儿童负有照顾和容忍的特殊义务。另一方面,这种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比如《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社会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目前引发厌童讨论的事件主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电影院等场所。反对儿童嬉闹权的主张并不否认儿童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只是希望儿童在使用时保持安静,但这样的期待忽略了儿童自然发展的规律。吵闹是伴随公共空间使用的附属品,允许儿童使用公共空间就必须承认儿童享有嬉闹权,这是儿童融入社区、城市和社会并实现社会参与的必然要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儿童嬉闹权是一项无限权利、绝对权利。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对他人权利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应当确立其内在限度及外在界限。
作为一项权利,儿童嬉闹权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应承担必要的管教责任和监护义务,引导儿童尽量降低音量,并在不与他人产生肢体接触尤其是过度接触的前提下嬉闹玩耍。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故意制造超乎寻常的噪音导致老人受到惊吓,或者在嬉闹中撞伤老人,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作为儿童享有的一项权利,嬉闹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须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但过于注重权利的实现或“保护”、要求他人容忍儿童的负面行为,实际上对儿童嬉闹权的理解存在偏颇,认为拥有权利意味着孩子想要什么就应该给予什么。在一些纠纷中,父母常常以“他还只是个孩子”作为理由为儿童嬉闹玩耍中超过界限的行为辩解,实为过度袒护,将对儿童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甚至伤害儿童的尊严。
实际上,儿童嬉闹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全然“零和博弈”,社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避免两者激烈冲突。比如交通、餐饮等公共服务行业可以设置静音车厢或静音区,保障成年人的宁静权和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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