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的基本信息。中小学章程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学历学制、办学方向;
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6.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7.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管理与投入保障责任等;
8.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9.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校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章程应健全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办法。章程还要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与管理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三)师生权利义务。
章程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载明教职工管理(含教职工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等)、学生管理(含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奖惩等)的相关制度或原则,明确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师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四)学校与社会关系。
章程要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作为协调学校与家长、社区关系的平台。章程应当明确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的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